Q: 你好,有限公司營運不佳,目前負債大於資產。股東即負責人 1人, 無員工。
公司有做企業貸款,保人即是先生,先生目前自營另一間零件公司
想聲請破產程序, 請問這樣對保人或先生的公司會有直接的什麼影響?
A:
您好:
如您所述,您所經營的有限公司資產無法清償債務情形,需要向法院聲請破產,依破產法相關程序清償債務。但您先生有擔任該公司企業貸款之保證人,依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之規定,可知保證人要負擔公司債務的責任,因此,若您經營的有限公司聲請破產時,在破產程序中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協商,就公司原先要負擔的債務,債權人會向保人也就是您先生請求清償,債權人對您先生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以執行您先生名下的資產,包括他擁有公司的出資額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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