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人事資料內容與法律責任

人事資料內容與法律責任


陳OO 發問於 2022-09-14 | 臺中 | 製造業

Q: 您好:
因有朋友最近自己開公司要應招募員工,
問了我應該跟員工簽訂哪些文件,
於是我將公司的勞動契約內容傳給他參考,
這樣是否會有法律責任呢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問題

瀏覽人數:333

A:  您好:

一、將勞動契約傳送給第三人參考,是否違法而有法律責任,涉及個人資料保護規定,此應視個案情形而定,說明如下: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假如所傳送給第三人參考之勞動契約,僅有契約條款、約款,係屬一空白契約,當中並沒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所指之個人資料,例如: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等,此種情形一般情況下並無違法問題。

(三)、假如所傳送給第三人參考之勞動契約,係勞雇雙方間實際訂立之契約,其上勞工之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等之個人資料,則應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1、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2、本題如將載有個人資料之契約傳送給第三人參考之行為,即涉及個人資料個護法第2條第5款所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而構成個人資料之「利用」,且此種利用因與勞雇雙方訂立勞動契約之目的無關,故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亦非屬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此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例如:經當事人(勞工)同意,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等等。假如個人資料非屬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且未經當事人同意,亦不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事由,則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

3、而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3款規定,得裁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且勞工知悉公司將載有個人資料之勞動契約傳給第三人參考利用,勞工得依個人資料處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且個案情形如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勞工可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檢舉,此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即應調查相關違法事實,並視調查結果,依法處理。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