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一家飲料店老闆,至今開業已兩年半,但由於近年疫情影響及原物料上漲導致業績下滑,不得已必須做人力上的縮減。
本店有一位工讀生,近幾個月來,經常性的遲到,而且又不確實打卡上班,因為本店有規定遲到10分鐘會扣半小時的薪資,他卻私自在卡片上是自行寫上他到班的時間,我也有因此事告知他說要確實到班打卡,但他卻一犯再犯,也由於近年來營運狀況不佳的關係,我也順勢在今年六月份就告知他請他離職,讓他到7月31號,但他要求說可不可以讓他做到8月底,我也答應了,現在該名員工已離職,還跟我要資遣費,請問這樣子的情形我應該付他資遣費嗎?
A: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好,就上述等行為"可能"有涉犯偽造文書刑事犯罪等等問題,有無告訴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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