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夫妻合夥 在基隆開餐廳經營不善收了 又到汐止開自助餐
1基隆餐廳用前妻名子有統編. 2汐止適用我本人名子 但沒統編 3結婚後錢都是他在管理 開店面也是
投資資金 是我去貸款貸出來 貸款文書 沒有他的名子 前妻離婚帶孩子跟人跑
我的貸款有280萬
想請問 如何可以讓他承擔費貸款一半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677條:「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及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規定。
如果合夥之合夥事業未經解散,因合夥事業所生之損失,由合夥人依出資比例負擔;如果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各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仍需負擔。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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