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是物流司機,8月份開公司車外出送貨因為前車急煞導致來不及撞上去,有報保險處理,事後老闆表示「修車費」就算了不要談,也沒有表示要賠償問題!
後來因與老闆有不愉快衝突,老闆請我自己決定要做到什麼時候,我告知做到9月底
有簽訂合約每個月10號發薪水,但是並未簽署任何文件有發生車損問題須賠償什麼的,這個月10號(9月份)應該給8月薪水與薪資單,過了3天未收到,詢問老闆薪水有什麼問題嗎?
老版說薪水沒問題,但是車禍修車費要怎麼處理??當下也未表明說要我賠償修車費才給薪資還是要扣薪
請問老闆這樣做合理嗎?沒有主動告知薪水要預扣薪資單也沒有給,前面說不用賠償現在卻要我賠償修車費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我們也沒有簽訂任何「因為車禍問題須賠償的合約或白紙黑字」
A:
您好:
勞工因開公司車外出致車輛受損,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可提出車輛之維修單據證明受有損害,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惟,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臺(82)勞動2字第62018號函:「二、另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向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9年7月28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釋:「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亦即,原則上,雇主不可任意以損害賠償為由對勞工工資為預扣,例外如雇主所提出的車損賠償金額,勞工自身亦不爭執者,雇主才可以其對勞工的損害賠償債權與勞工的工資債權兩者主張抵銷。故當勞工對損害賠償金額還有爭執、賠償金額尚未確定者,則雇主任意預扣勞工之薪資者,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會被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而因您來信提到「老闆表示『修車費』就算了不要談,也沒有表示要賠償問題!」就雇主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必須確定是否有無留存相關證據,此部分涉及舉證之問題,為求謹慎,建議您尋求法律專業進一步諮詢。
以上回答,請參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