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您母親欠了賭債好幾十萬,甚至簽了本票,但因「賭博」是法令禁止的行為,且違反公序良俗,依據民法規定,賭博行為是無效的法律行為,不生債之關係,基於賭博行為所生債之關係並無請求權可言,也就是說,您母親可以拒絕清償。至於您母親簽發的本票,本質上仍屬於賭債,即便簽了本票,法律上認為這是一種鑽漏洞的「脫法行為」,債權人依然不能行使請求權利。也就是說,積欠「賭債」在法律上並不認為有欠債,積欠賭債的母親不需要還錢,既然您母親都不需要還錢,您與父親、妹妹自始至終與該債務無涉,更無庸為該筆債務負擔任何責任。
此外,若債權人跑到家裡按電鈴,電鈴若按的瘋狂且急促,嚴重干擾到您與家人的生活時,債權人前開行徑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若債權人未經同意即進入您住處的樓梯間,並在樓梯間牆壁寫上姓名與欠債,就該部分亦可能違反刑法上的侵入住居罪及觸犯個資法。這部份您都可以蒐證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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