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您的提問,首先要麻煩您確認您的工作性質及工作內容、行業別、職稱,才有辦法認定是否屬於強制納保對象(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故若您的工作是前開規定之強制納保對象,而雇主未為您投保勞保,依據同條例第72條規定,應處雇主應負擔保費之4倍罰鍰,您若受有損害,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可以請求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之規定,請求雇主提撥6%之勞退至您勞退專戶。
雇主未依規定為您投保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亦設有罰則,供您參酌。
至於您所說補助部分,此部分陳述不明,律師無法揣測為您解答。
謹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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