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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視所指迪士尼、三麗鷗等角色圖案有無註冊商標,如該等角色圖案有註冊商標,把原正版耳環商品耳針部分剪掉,黏上透明耳夾再販售等加工、販售行為,因涉及原正版耳環商品進入市場後狀態被改變及損害,應無商標權耗盡原則適用,商標權人仍得主張其商標權;反之,如該等角色圖案並未註冊商標,本無侵害商標權問題。
另關於迪士尼、三麗鷗等角色圖案的著作權方面,有著作權耗盡原則適用,且因僅把原正版耳環商品耳針部分剪掉,黏上透明耳夾,如未改變該等角色圖案等著作者,著作權人無由主張其著作權。
1. 首先應視所指迪士尼、三麗鷗等角色圖案有無註冊商標:
(1) 如該等角色圖案有註冊商標者: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商標權耗盡」之一般商標權侵害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所謂商標權耗盡(含國際耗盡),指商標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標示於商品上並於市場上交易流通,則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而禁止該商品嗣後轉售,亦即商標權於第一次放入市場銷售時已經耗盡,二次行銷或消費者的使用或轉售,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惟商標權利耗盡原則亦存在例外情況,即當商品自由流通與商標權利保護衝突時,在特定情況下會認定商標權利未耗盡。為免商標信譽受損及維護消費者權益,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但書規定,商標權人為避免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仍得於商品流通於市場後,主張其商標權。
所詢把正版耳環商品耳針部分剪掉,黏上透明耳夾再販售等加工、販售行為,因涉及原正版耳環商品進入市場後狀態被改變及損害,商標權人得主張有正當事由而無商標權耗盡原則適用。亦即使是正版耳環商品,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把原正版耳環商品耳針部分剪掉,黏上透明耳夾再販售等加工、販售行為,亦有侵害商標權之虞。
(2) 如該等角色圖案未註冊商標者,本無侵害商標權問題。
2. 另關於迪士尼、三麗鷗等角色圖案的著作權方面:
(1) 著作權法第59-1條規定「著作權耗盡」之著作權侵害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所謂著作權耗盡(限國內耗盡),指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亦即著作權於該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第一次放入國內市場銷售時已經耗盡,二次行銷或消費者的使用或轉售,不受著作權效力所拘束。
所詢把正版耳環商品耳針部分剪掉,黏上透明耳夾再販售等加工、販售行為,就販售行為部分因有著作權耗盡原則適用,著作權人無由主張行為人侵害著作權法第28-1條第1項所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2) 就加工行為部分,因僅把原正版耳環商品耳針部分剪掉,黏上透明耳夾,如未改變該等角色圖案等著作者,著作權人無由主張行為人侵害侵害著作權法第28條所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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