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在交易的時候因為不是現貨的關係,我已經把錢都匯給買家了,是指您先將商品價款退回給買家嗎?還是您將賣家誤植為買家?若是您先將商品價款退回買家,若商品到貨,依民法第348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您可以向買家催告受領,並請求給付價金,若無法聯繫,您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買家給付價金,受領商品。
若是您將賣家誤植為買家,是您向賣家預購商品,並已將商品款項匯給買家,但賣家收受價款後,竟封鎖您,也不回您訊息,依民法第348條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賣家上開行為明顯違反契約給付義務,因此,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賣家交付商品。若您已不想要該商品,您亦可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您已給付之價金,此部分同樣可透過起訴請求,或是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取回貨款。
若您懷疑賣家為詐騙集團,係以出售預購商品為詐術,騙取買家給付貨款後,即避不見面,捲款潛逃,自始至終並無交付商品之真意,您亦可向警局備妥證據資料,向警局提告詐欺,以維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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