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教,若公司為有限公司,董事共有三人,兩位董事希望另一位董事離任,請問法律上是可行的嗎?謝謝
A:
您好,
依公司法第108條之規定,有限公司的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因此,貴司應可依以上條文,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同意撤換董事。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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