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有看到您之前回覆有限公司撤換負責人的諮詢。請問我們公司是有限公司只有2位股東,一位持股5% 擔任負責人, 一位股東95% 可以依循2/3持股比例辦理撤換負責人的事嗎? 謝謝????
A:
您好,
依公司法第108條之規定,有限公司的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因此,貴司應可依以上條文,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同意辦理撤換負責人。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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