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的弟弟在10年前借我媽媽的人頭開一家工程有限公司、當時我們其他5個人並不知情、所以我們和媽媽完全沒有參與這家公司的任何經營、我想請問這公司如果有負債或向銀行貸款、而現在媽媽高齡85了、如果我媽媽去極樂世界後、仍然沒有卸下負責人的職位、以她名字為負責人的貸款等、我們這些繼承人需要償還嗎
A:
您好,
有限公司在法律上被認為是獨立的法人個體,即使身為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的法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仍是歸屬於該有限公司,與負責人個人無涉。
但實務上,除公司本身外,常以公司負責人個人擔任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如有此種情形,負責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負擔保證義務,如發生您母親往生繼承的情形,繼承人就有可能要繼承相關的貸款。
但目前民法繼承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也就是即使繼承債務,也是繼承您母親財產直至歸0為止,超過您母親財產的債務,不會要求您繼承。當然您可以辦理抛棄繼承,就不會繼承到您母親的所有權利義務。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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