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合約的離職預告日問題

合約的離職預告日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2-09-06 | 嘉義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目前與現職公司有簽屬外派合約,而目前已海外任職於8個月
關於當初簽約的內容中,其中一條規定指出"要於離職前三個月先行預告"
但依照勞基法規定,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工作期間有接受公司的安排,參與ISO證照訓練,費用是由公司負擔。
請問這種情況下,離職預告日是要依哪一個為主呢?
謝謝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352

A: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謹概為回覆如下:

一.按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業有勞工預告期間之具體規定。

二.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則明確表示不得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否則視為無效。

三.準此,您應該仍得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預告期間提出離職;另就公司培訓等事,可能會涉及最低服務年限之違約金,此可參考勞基法第15-1條規定辦理。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