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目前與現職公司有簽屬外派合約,而目前已海外任職於8個月
關於當初簽約的內容中,其中一條規定指出"要於離職前三個月先行預告"
但依照勞基法規定,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工作期間有接受公司的安排,參與ISO證照訓練,費用是由公司負擔。
請問這種情況下,離職預告日是要依哪一個為主呢?
謝謝
A: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謹概為回覆如下:
一.按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業有勞工預告期間之具體規定。
二.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則明確表示不得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否則視為無效。
三.準此,您應該仍得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預告期間提出離職;另就公司培訓等事,可能會涉及最低服務年限之違約金,此可參考勞基法第15-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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