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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掛名負責人權責問題


楊OO 發問於 2022-08-31 | 嘉義 | 營造及工程業

Q: 甲乙雙方為父子,由甲方獨資成立有限公司並掛名負責人,實際公司決策由乙方全權決定,對外窗口及配合廠商都認為乙方為實際負責人,唯獨簽屬合約及相關用印時由乙方負責用印(在甲方旨意下),公司企業貸款也是甲方接洽後由乙方及其第三人保人簽屬用印。
今該有限公司已成立6年且資金運轉有困難並且高額負債,此刻乙方不同意甲方旨意繼續借款周轉,甲方便撒手不管打算一走了之後成立自己新公司重新再開始,乙方也決定此刻將該有限公司申請清償後註銷。
請問這種情況下
一、乙方(及其保人)是否必須完全背負公司企業貸款而甲方完全沒有責任?
二、乙方該如何主張有限公司運作6年期間甲方的實際經營事實?
三、乙方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轉移公司負債給甲方承擔?

公司治理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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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因公司企業貸款名義上是由乙方及其第三人保人簽屬用印,則銀行是對乙方(及其保人)追償,不會對甲方。但甲方為企業負責人,一般公司企業貸款負責人也要作連帶保證人,但您的說明似乎並未如此,是否請您再為確認。
二、您先說實際公司決策由乙方全權決定,再又說有限公司運作6年期間甲方實際經營事實,您的事實說明似前後矛盾,再請您確認。
三、原則債務移轉需要雙方同意,需進一步了解狀況,才可以提供具體建議。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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