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管委會,會計利用職務之便,4年來以無單據請款挪用零用金。
民事可告何罪?刑事可告何罪?
管委會主/監/財委員,因在不知情下皆有用印,是否負連帶賠償?
A:
您好,
會計利用職務之便,4年來以無單據請款挪用零用金,可能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或背信罪,民事上可以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管委會主/監/財委員如可證明為不知情而被騙用印,且有善盡監督之責,則無連帶賠償。相關刑法法條請參以下。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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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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