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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軍人部隊受到支付命令

軍人部隊受到支付命令


蘇OO 發問於 2022-08-30 | 宜蘭 | 其他

Q: 我之前有發生過兩次支付命令
一次沒有寄到家裡沒有寄到營區
一次是分別寄到營區與家裡,由營區交給本人,等於收到兩張支付命令(一張家裡收到,一張由軍中長官交給我,兩張支付命令欠債內容相同)
請問一下為何第二次會分別寄到營區及家中呢?
還是說軍人家中收到支付命令的話營區那邊也一定會收到一份呢?

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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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詢問第二次支付命令的送達:
1、若具有現役軍人的身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必須向軍事機關或長官囑託送達始發生合法送達效力。因此,法院可能考量送達合法性問題,才會分別向住所及軍事機關送達。
2、提醒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8、519、521條規定,您收到支付命令的20日內,須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才會失去效力,否則支付命令會成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持這一份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您的財產所得,請您務必注意異議期間,以確保自身權益。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29 條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第 136 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第 518 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 519 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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