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與朋友合夥投資,並與其簽訂投資合約,註記投資手段與分潤模式,但並未詳載虧損時損益該如何分配。
目前生意已面臨虧損,朋友表示它的資金來源來自外部募資(與外部他人簽訂額外的投資合約,我並不知道內容)。
金主現在要求賠償虧損部位,若不賠償,將會對我們提告詐欺(或任何名目)。
我想問的是我其實根本沒有見過朋友所謂的「金主」,這樣突如其來就通知我要賠償,若不賠償就提告詐欺(或任何名目),是可以成立的嗎?
另外因為與朋友的合約內僅註記投資手段及分潤模式,完全沒有寫到虧損相關的處置方式,這樣朋友可以對我求償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677條:「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規定。
如果自始您對於朋友資金來源不清楚,該金主也非合夥契約當事人,投資手段等約定皆與其金主無關,依契約相對原則,其求償部分應屬你朋友與金主間的關係,與您無關(然詳細情形,仍會建議您提供相關契約等文件給律師判斷才會符合個案適用)。
至於,損失分配方式,依民法第677條第2項規定,依分潤方式為損失分配方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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