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您所詢問的問題可分為2個部分,首先(1)為勞工請假類別及請假期間薪資如何計算,以及(2)請假手續部分,說明如下:
(一)、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一年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1、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及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本題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臨時掛急診治療,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請普通傷病假。假如勞工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期間之薪資,不論有無住院治療,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一年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二)、請假手續部分:
1、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本題勞工可能係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需赴急診治療,勞工請假時,以口頭提前1小時向雇主請假,請假時勞工如有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應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亦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諸如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書、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如勞工僅提出收據似無法證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如勞工均已提出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書、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原則上雇主即應作為請假之依據。除非雇主認為診斷證明書記載不實,雖有審核權限,但原則上亦應予勞工補正或表示意見之機會,在審核程序上始能認為正當。
(三)、假如雇主不願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或依勞工請假規則給薪,雇主即有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可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勞雇雙方對於請普通傷病假應否給薪如無共識,亦可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地方政府安排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並通知勞雇雙方到場進行勞資調解,以解決相關爭議。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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