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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扶養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2-08-26 | 臺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請教您2個問題
1.結婚時買了一台摩托車名字是掛先生的名字,離婚後這台車是我在使用,但車子的名字還是我先生的,請問像這種狀況我前夫能告我偷竊嗎?
2.我前夫都沒有付扶養費養小孩,我一個人扶養,摩托車是我前夫的名字,但是我在使用,請問之後我前夫可以用這理由(提供我摩托車)說他有扶養小孩嗎?
謝謝

瀏覽人數:229

A:  您好:

依您所述,結婚時買了一台摩托車名字是掛先生的名字,離婚後這台車是您在使用,但車子的名字還是您前夫的,可見摩托車所有權人名義上為您前夫,若摩托車購買價金是由您支付,一直以來也都是您在使用,則您可以主張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可以向您前夫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由您前夫配合辦理摩托車移轉登記事宜。若不是借名登記契約,就看是否有證據證明您前夫將車輛交給您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譬如無償使用借貸、抑或是贈與等,若有契約關係存在,則您就該摩托車並非未經所有權人同意所取得,則您前夫告您偷竊並無理由。
此外,您前夫未支付扶養費部分,可以依法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對您前夫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而此係屬您前夫之義務,且請求權人為未成年子女,您前夫不得以您使用摩托車的對價來做為抵銷。除非您與您前夫有另行約定,否則您前夫不得單純以提供摩托車給您使用為由,證明其有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扶養費給付與摩托車使用係屬二事,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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