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在日本協會上完證照課後,其協會規範:於該協會之結業學生可享其教材知識產權,用於往後授課。
我將教材翻譯成中文,於上課中使用,要如何備註於教材內,表達「此教材翻譯本為我本人所翻譯製作,勿任意轉發…,必追究法律責任等」,何種字句較合適呢?我有該教材翻譯本之「著作權」嗎?
A:
就教材的翻譯著作部分,您享有著作權。您只須於教材上表示該翻譯著作之著作人即您之本名、發行日期、地點者,依法即推定您於該翻譯著作發行日期、地點為該翻譯著作之著作人。
1. 按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
從而,就教材的翻譯著作部分,您享有著作權。
2. 惟著作權與其他一般私權相同,著作人對其著作權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包括:
(1) 證明著作人身分:
係指證明該著作確係主張權利之人所創作,此涉及著作人是否有創作之能力、是否有充裕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著作之時間及支援人力、是否能提出創作過程文件等等。舉證確認著作人身分,對於著作權之歸屬有決定性之影響。
(2) 證明著作完成之時間:
按著作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故著作完成日之證明攸關著作保護起始點之決定,及法律適用之準據。再者,著作抄襲之判定以接觸及實質相似為要件,完成在前之著作既可免於抄襲之嫌疑,並可主張完成在後之著作係出於接觸並抄襲其著作。故訴訟上著作完成之時間往往成為雙方攻防之爭點。
3. 惟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之舉證,特於第13條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著作之發行日期、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生推定之效果。
從而,您只須於教材上表示該翻譯著作之著作人即您之本名、發行日期、地點者,依法即推定您於該翻譯著作發行日期、地點為該翻譯著作之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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