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家庭傳產股份公司因業務減少,調配人力,我已於8/18,8/19配合調動。後續卻命令我須配合至9月份。我以操作機台會有多出責任歸屬與比例原則拒絕了。同天主管(股東兼任管理職位)卻一直在工作時間內質問為什麼不能配合;談話中他有說「那你不要上班了,好不好。」(有錄音)。請問這句話,口頭資遣是否會成立?主管身份是否適用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謝謝律師
A:
您好,
一、本案雇主為公司,公司為法人,法人執行業務由代表人、負責人等為之,而負責人,不僅以董事長(當然負責人)為限,也有職務上負責人,因此只要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即屬之,例如總經理、高階主管甚至是人資主管在不同情境下都可能代表雇主(公司)處理人事管理。
二、因此,若該主管享有人事管理權限,其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即代表公司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且您有錄音存證,公司不易事後否認。但也須注意,該主管的意思,究竟為疑問句或肯定句(可能是暗示希望由您發動離職:自請離職,而不是由公司資遣,如此公司不需要支付相關資遣費用),且仍須綜合其他情事判斷(例如,收回門禁卡,要求辦理交接等),較為準確
三、另外,勞動契約之終止屬於形成權,只要勞工或雇主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就發生效力,不必得到對方同意。不過,勞雇雙方於契約終止日期屆至前,勞工仍有出勤義務,且雇主應依約給付工資。另外,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法定事由(詳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但書),除勞基法第12條外,雇主應向勞工預告終止勞動期約之期間,並給付資遣費。
四、綜上,若該主管有權限得代表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如確有終止意思,公司應向您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期間,並給付資遣費,於終止日前您仍有出勤義務,該期間內公司仍須給付您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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