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法院訴訟和解是否等同契約書效力?
訴訟和解兩造就附帶條件(付款時間、分期方式、金額等)尚在協商階段
祭祀公業管理人(債權人)未告知買方(債務人)即私自將土地所有權變更在他人名下
此狀況是否有違約嫌疑?
現新所有權人與原登記所有權人是否只是權利轉移
就土地買賣價金、付款方式是否仍應依訴訟和解條件與債務人協商?
此狀況對債務人是否有不利之影響?
以上問題懇請您的回覆,謝謝
A:
您好,
1、訴訟上和解,係於訴訟繫屬中以終止爭執並終結訴訟為目的,必須就本案訴訟標的為之;如就訴訟標的以外事項為和解,僅生民法上和解之效力,不能謂為訴訟上之和解,自不發生執行力。你所謂的法院訴訟和解,個人認為這樣的和解內容既無執行力,當初為何會有這樣的和解,令人不解。既然無法持該和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則該和解應該屬於一般的和解,只有債之效力。
2、他方將土地移轉登記予他人,並非法所不許,只是你如何補救或只能請求損害賠償的問題而已。
3、新土地所有權人與原來所有權人之關係為何,是否繼受原來的義務,恐有疑問。舉個例子來說,法律上一屋可以二賣,只是先登記者取得所有權,沒有辦登記者只好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賠償。這樣不知道能否讓你有些概念。
4、你的問題問很久了,當初的和解並沒有解決問題,恐怕需要另一次的訴訟才能解決。但~~這樣的和解內容,恐怕不同的律師也有不同的看法,法官的看法也無法預料,將來勢必需要再花很多錢來解決紛爭,你必需有心裡準備,而且所有權都移轉了,事不宜遲,找到意見能讓你接受的律師去進行再一次的訴訟,才有機會解決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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