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
因此:
1、 不論勞動契約是否有在您身邊,需視雙方間就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認定,如果不符合,契約約定即無效,您就毋庸給付違約金;反之,則否。
2、 關於您所述的情形是否為保險投保範圍,仍需回歸安親班與保險公司所投保的保險契約內容認定,才能釐清學生意外是否為保險公司應承擔的危險範圍,而需負擔保險給付。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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