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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夥問題


楊OO 發問於 2022-08-18 | 新竹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去年與朋友合夥開了有限公司,我擔任負責人,當時出資比例是兩人各50% 。
一年下來,公司所經辦之業務都由我自己一人負責,合夥人幾乎沒有參與公司事務(我們開設的是設計公司,所以分成是以案件的利潤計算,所以事務皆由我負責,他只是介紹案件。)

公司經營了一年,當初投入的資金也都快燒完了,但我對公司前景還是看好,所以打算再挹注資金,這邊以下有兩個問題想指教:

1.如果我打算再挹注資金,可以要求合夥人挹注相同金額資金嗎?
2.若合夥人不同意再挹注資金,有什麼方式可以解除這段合夥關係?或是可以開除他呢?

以上問題,謝謝

公司治理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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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669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第687條:「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三、合夥人經開除者。」及第688條:「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規定。
以下簡述回覆您的問題:
1、依民法第669條規定,合夥人無增資之義務。
2、依前所述,依法合夥人可不同意增資,因此不構成被開除的正當理由;如果您要與其為關係之結算,建議您可請求其將股份轉售給您。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一) 民法第667條定有合夥契約之規定,合夥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您與朋友共同出資經營設計公司,係成立合夥契約。
(二) 民法第669定有出資之增加與補充之規定,除合夥人有特別約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另外,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合夥人亦無補充之義務。
(三) 查您所述,您當初與朋友各出資50%比例之資金,現今投入之資金雖有減少之情形,但您若未與朋友有特別約定外,您不得要求朋友要求挹注相同金額之資金。

(一) 按民法第688條規定,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並得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二) 查您所述,你若以合夥人不同意增資而欲將合夥人開除,因合夥人本就得不同意再挹注資金,並非民法第688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故無法將其開除。
(三) 另外民法第683條規定,合夥人得轉讓於他合夥人。因此,您若想與該合夥人解除該合夥關係,您可與其討論並將其股份轉讓與您。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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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wangys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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