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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負責人死亡需要支付資遣費嗎

公司負責人死亡需要支付資遣費嗎


蔡OO 發問於 2022-08-17 | 彰化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獨資企業公司負責人突然死亡需要支付員工資遣費嗎?如公司不打算繼續經營需要支付員工什麼費用呢???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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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獨資公司負責人死亡時,如果公司後續將歇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16、17條(註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註二),公司應給付員工資遣費;但如果公司將繼續經營,原則上並無義務給付員工資遣費。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註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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