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於104年7月1號到職
在109年7月9號生產
7月份已有新年度15日特休未使用
於產假後56天請兩年育嬰假
109年9月3號至111年9月2號
詢問過公司人事部
如果111年9月3號請完育嬰假後欲離職
那15天的特休就不能使用只能直接離職
1.可以要求111/9/3休完15天特休後離職嗎?需先告知雇主嗎?
2.或者15天特休改領薪資呢?
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可知特別休假「須由勞工排定」,若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亦應與勞方協商調整之。又,依照勞動部函示解釋意旨,可知特別休假期日是「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之,雇主僅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不得限制勞工排定於特定期日」。
如您所述,您於104年7月1號到職,在109年7月9號生產前即已取得15天之特休,因此,若您在離職前要請15天特休並無不可,要請特休當然還是要先告知雇主。若沒休完,雇主就要依勞基法§38Ⅳ後段但書規定,於年度終結(依公司歷年或週年制)或員工離職時,在30天內折算薪水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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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定有計算特別休假之規定,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雇主僅得與勞方協調,實務認為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參勞動條 3字第 1060047055 號函)。
(二) 查您所述,您於104年7月1日,並於109年7月9日生產前,符合該項第5款規定,每年有15日之特別休假,並且依上開規定所述,特別休假是依您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僅得提醒或協調,不得限制之。
(三) 另外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書面或口頭敘明請假理由。因此,您要請求特別休假須先告知雇主。
二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工資。實務認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參勞動條 3字第 1060047055 號函)。
(二) 查您所述,您有15天之特別休假,若您於契約終止或年度終結時,尚未排定特別休假,依上開所述,無論有何原因,雇主均應發給特別休假15天未休之工資予您。
註
勞動基準法第38條:「Ⅰ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Ⅱ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Ⅲ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Ⅳ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Ⅴ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Ⅵ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動條 3字第 1060047055 號函: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keyword=%e7%89%b9%e5%88%a5%e4%bc%91%e5%81%87%26%e5%8b%9e%e5%b7%a5%e6%8e%92%e5%ae%9a&cnt=4&now=1&lnabndn=1&recordno=3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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