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依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解散需經股份佔比共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
根據您問題所述,您所稱的出資者A並未登記於股東名簿以及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上,A原則上就不具股東身分。而A的「出資額」已經還給他,這樣性質上會比較接近於借款而非投資,且該借款也已經清償完畢。
因此,公司的股東包含您只有三人,並不包含A,若三人也都同意解散公司的話,即符合前述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門檻,可決議解散公司。
後續您需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並提出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表、解散登記申請書向地方政府商業處申請解散登記,再向法院聲報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程序包含報稅、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等等,完成後公司即解散清算完畢。
若股東之間或是其他投資人、債權人等有其他爭議,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諮詢獲取更完善的分析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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