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家中爸爸在大約5年前有經營網拍
當時使用了別人拍攝的照片進行販售
但現在賣場已經關閉 網址已經點不進去了
今天收到圖片擁有方的申訴
說要去對方縣市和解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有追溯期的問題嗎
或是要怎麼處理比較適合
A:
您好,您所詢問之問題涉及著作權法,回答如下:
依您所提供之背景資訊,您父親曾於5年前使用他人拍攝圖片於自己之網拍賣場,屬於使用他人著作之行為,若未經他人授權,即需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要件,方屬合法之使用。依您父親使用該圖片情形,應為營利目的,而就使用之比例,是否造成排擠原圖片之市場價值等情形,需按前述法律要件判斷。您表示該網拍賣場網頁現已關閉,屬於使用該著作時間長短之問題,惟仍需再依照個案實際狀況認定,方能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至於您詢問之圖片著作權人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若您父親使用該圖片的網拍賣場關閉時,著作權人已經知悉此情,卻遲遲未主張其著作權,超過2年時間,則其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不得再主張賠償。若該著作權人並無此情形,則因您父親使用圖片時間尚未滿10年,著作權人仍得向您父親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回答乃就您提供之資訊而為,具體情形仍需個案認定為妥。
*參考條文如下: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同法第88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同法第89條之1: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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