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補習班(公司)的主任請工讀生將仿間的講義電子化後再由補習班進行販售
且電子講義中有提及作者為工讀生
若被仿間講義的原作者或公司提告
請問是工讀生還是補習班的主任要負責任?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第85條:「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規定。
如果工讀生及主任的行為皆是無正當理由故意造成侵害著作權人權利受損的原因,具有可歸責性及因果關係,因此所生的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工讀生及主任皆需共同負責。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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