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法,第 281 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第 73 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第 74 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綜合公司法281條規定 ,公司不為減資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減資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減資對抗債權人。
也就是說,群創光電對於在指定期限表示異議之債權人(EX:我司),必須提供清償或是相當之擔保。或者群創光電沒有同時達成通知及公告下,不得以減資為理由,不提供債權人(EX:我司)清償或是相當之擔保。
請問當公司的債權人宣告異議後,對債權人的影響為何(或是當減資公司不作為時,債權人可採取何種法律途徑,可依據民法第幾條採取民事求償?),上述法條(公司法281條)偏向對減資公司的影響,謝謝
A:
您好,
原則上債權人公司對減資異議後,還是可以主張原有債權。至於要如何主張,則要看原來債權是何種債權,例如:"貨款"為買賣債權,可以依原有契約主張債權,亦可以加以民法請求;另亦可能提供勞務或服務之債權,可以是請求"承攬"或"委任"的報酬,亦可能依原有契約主張,或加以民法請求,會視個案而定,而有不同的請求權基礎,主張的法條依據也不一樣。
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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