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必須先檢視確認您與雇主之間的勞動合約就培訓及考取證照之費用是否有相關約定。且其約定必須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相關要件。
亦可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一字第33629號函:「
一 雇主選派勞工參加在職訓練,如事前已於保證書或同意書中約定未完成訓練即離職或結訓後服務未滿一年離職者,其由雇主負擔之訓練費用,自勞工工資中抵充,應無不可。
二 另訓練時間如於正常時間外辦理,該段時間是否為工作時間疑義乙節,請依本會 80.06.08 (80)台勞動二字第一四二一七號函釋辦理。」
亦即,倘雇主「事前」並未就培訓及證照費用與您為相關約定,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可任意自工資扣除證照費用。
如若雇主與勞工間未有上開約定,則雇主任意自勞工薪資扣除證照費用,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回答,請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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