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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合夥退夥問題

合夥退夥問題


蔡OO 發問於 2022-08-07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和家人共同創業,公司別為獨資 甲方為股東乙方為股東兼負責人 我為第三方
目前理念不合要退夥,當時協議上有記載我為第三方,不得退股但得以任何理由轉讓股份以及本協議需所有股東共同同意使得終止
1.想請問協議中的需所有股東共同同意使得終止條款是否與合夥存續約定期間有關
2.我為第三方不得退股的約定是否導致我無法發布退股聲明並於兩個月後生效?
3.若甲乙雙方均不願接受轉讓股份,該如何處理?可否使用贈與之方式認賠退出

創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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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述獨資應為商號型態,而在商號如有多人出資則應為合夥,而非獨資,此會涉及適用法規不同,因此,還請先確認您目前標的之商業型態為何。

以下以所述合夥之民法規定提供思考方向:
一、首先,終止合夥契約與合夥人退夥在法律上意義不同。終止合夥契約係指全體合夥人之間合夥關係(權利義務關係)自終止起消滅。合夥人退夥,係指該退夥合夥人與他合夥人間合夥關係消滅,他合夥人間合夥關係仍然存續。

二、承上,關於「本協議需所有股東共同同意使(此為誤繕,應為『始』)得終止」,究係指全體合夥人終止契約,還是他合夥人(即不含退夥合夥人) 同意始能退夥,尚需看過契約後,始能回覆。

三、關於第一個問題,所有合夥人同意終止契約,與合夥契約期間屆滿係屬二事,並無連動關係。不過,不論終止契約或合夥期間屆滿,均使全體合夥人間合夥關係(權利義務關係)消滅。

四、關於第二、三個問題:
(一)依民法規定,「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若合夥契約另有約定,應以合夥契約為準。
(二)您提到合夥契約約定「不得退股但得以任何理由轉讓股份」應係指不能退出資額,但可以將出資額轉讓給他人,而合夥契約並未限制僅轉讓給他合夥人。
(三)因此,您可以依上述規定,提前向他合夥人聲明退夥(退出合夥關係),並將出資額轉讓給第三人。

五、上述說明,主要按照現有資訊及民法合夥規定提供初步想法,尚需有合夥契約始能提供更完整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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