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62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規定。
關於勞工職災部分,依法您需與發包公司向勞工共負職災補償責任;然您如果對於損失之發生無可歸責性,嗣後可向營造公司為求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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