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保全業要求滿三個月以上離職員工,必須扣除一半制服費,但因為入職時與他們簽訂這項條約,請問簽訂不合法的條約是否就無法申訴。
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是以,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給付予勞工,如雇主未將工資全額給付勞工,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所謂法令另有規定,係如勞保保費、健保保費、職工福利金、所得稅預扣及法院之強制執行;而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或逕為抵銷而不全額給付工資,否則勞工如動輒須就雇主積欠之工資循民事訴訟程序要求給付,勢將嚴重影響勞工生活,此顯與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有違。」
二、按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三、首先,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需要而要求勞工應為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為職工福利之一部分,雇主不得轉嫁員工負擔或分擔,並從員工之薪資中扣除,上開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亦採相同見解。如雇主仍自勞工之薪資扣除制服之費用,將有工資未全額給付之情事,而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勞動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四、縱然勞雇雙方約定,制服費用應由勞工負擔,例如:本題雇主要求滿3個月離職之勞工,必須扣除一半制服費用。但因勞動基準法本為規範最低基本勞動條件,如果勞雇雙方間之約定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標準,則勞雇雙方間之約定無效,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是以,縱使勞雇雙方約定滿3個月離職之勞工,必須扣除一半制服費用,或者不滿3個月離職之勞工,應扣除全部之制服費用之約定等,雇主仍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勞工薪資,不將工資全額給付。況且,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之另有約定,必須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雇主亦不得以制服費用此由扣發勞工工資。
五、如雇主確有以制服費用應由勞工負,進而自勞工薪資扣除制服費用,不將工資全額給付予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例如: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線上或臨櫃提出勞動檢舉。
六、以上回覆內容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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