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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誣告公共危險的法律問題


許OO 發問於 2006-01-10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先生們好:
我去年8月底,突然接到警察局通知說有人告發我有縱火之嫌
(是屬公共危險罪), 事實上無任何災害發生
我立即前往做筆錄到深夜1點多,
當然我也回告對方誣告

但至今已將進6個月了,卻一直沒有下文...
此間我很納悶, 卻也不想節外生支, 去問又怕多麻煩
請問
1.此類案件的法律期限多久? 過多久後就算過去了
2.我擔心會有偽供, 那時間一久, 恐對我更不利
我現在如何處理為上?
Thanks

瀏覽人數:4498
匿名

律師

A:  你好:

1.由於刑法上的放火罪,又區分為173條的放火燒燬現住建築及交通工具罪.174條的放火燒燬非現住建築及交通工具罪,以及175條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罪,所以每一種罪的追訴期限端看你所涉嫌放火的客體是什麼而先判定涉嫌的法條後,才能再依刑法第80條的規定加以判斷,所以追訴期限可能從5年到30年不等;
再者,如果你所詢的的[法律期限]是指法定的告訴期間的話,那麼因為上列犯罪以及你所提出的誣告罪,都不是屬於法定告訴乃論的案件,所以並沒有所謂的告訴期間,或是告訴合不合法的問題.
綜此,除非警方把案件拖延數年,以致上列追訴期間經過,仍然未送請檢察署偵辦,否則並不會有經過多久就過去了的問題.

2.如果你所謂的[偽供]是指對方誣指你放火所作的虛偽供述,而你也希望檢警針對這一部分趕快進行偵辦,那麼你可以直接具狀(可到司法院網站找到司法狀紙格式)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或補充告訴理由),然後在書狀中陳明之前已經向哪一個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此後檢方自然就會主動向該警察機關調閱之前的報案筆錄.你也可以同時在該紙書狀內請求檢察官調查任何有利於你的證據,例如你認為有什麼證據會因為時間經過而生變等等.

A:  可以自行前往當地的地檢署,用身分證查案號,倘查無案號,則應該是警方尚未將案件移送至地檢署

那麼就回到當初作筆錄的警局,詢問案件大概是何時要送出,這樣就可追蹤案件進度了

目前地檢署方面已經有案件進度可查詢喔,如有需要可上法務部網站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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