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專業律師您好!
想請教如果想在商務中心設籍登記創設公司,
裡面合約有提到跟一般租賃契約一樣的危險負擔和修繕義務等等,
即使我們只是登記,未使用辦公室空間,
還是一樣要接受這些危險負擔的條款嗎?
還是可以刪除呢?
因為商務中心說是制式租賃合約,不能修改。
A:
您好,
有關租約內容,應該可以依實際租賃條件由雙方商議,並無所謂制式合約一定不能改的情形。但如對方堅持對方所提供版本的制式條款而不肯修改,我方如無法接受,或應考量另擇他處承租。就有關修繕義務或危險負擔,因 貴司實際上並未使用,如簽約後對方要求我方履行,日後或有爭議。
目前借址的商務中心應該有很多,建議 貴司可以多多考量。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A:
您好,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然依照您描述的情況,您並不會使用租賃物。因此,您的個案較不適合以租賃契約的方式處理。
舉例來說,租賃契約會賦予您使用租賃物的權利,既是權利,你可以自己選擇是否使用。但從出租人的角度,他無法確認承租人是否實際真有使用租賃物,且承租期間,租賃物是由承租人占有、保管,所以出租人堅持承租人的危險負擔和修繕義務等等,也不令人意外。
建議請商務中心提供符合具體個案的契約版本。如因雙方談判力之差異,無法說服商務中心妥協,建議具體評估危險負擔和修繕等義務可能產生的風險,和您對風險的控管能力,決定是否與商務中心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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