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未通知其他股東逕自辦理歇業,股東能否於歇業期間進入工廠協助客戶處理模具轉移?客戶因有訂單須將模具轉出生產,但又因模具受限置放於歇業之工廠內無法轉出,客戶請求股東協助處理
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以下規定:
1、公司法第51條「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該股東不得無故辭職,他股東亦不得無故使其退職。」
2、公司法第52條「股東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之決定。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於公司應負賠償之責。」
3、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4項「I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IV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4、經濟部92年1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005450號函「一、按公司法係民法之特別法,有關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係屬民法之委任關係。查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並規定該法第51條於董事準用之。是以,有限公司董事辭任,在未踐行改推及修章程序(章程訂有董事姓名)前,如由公司及符合該法第108條代理規定者,先行申請董事解任登記,尚屬可行。至章程未符合部分,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函告知公司儘速申辦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本部91年4月15日商字第09102071740號函參照)。二、至「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所漏列之有限公司「董事解任」登記事項,將於未來修該辦法時增列之。併為敘明。」
二、依照以上之規定,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即使是在停業期間(歇業是使用在商號,有限公司應為停業),公司法人格依然存在,模具屬於公司所有或由公司保管,只有董事長可以代表公司處分模具,若股東私自進入工廠協助客戶處理模具轉移,會有觸犯刑事犯罪之風險。
三、建議之作法為,基於董事長未經股東同意逕自辦理停業,又未將模具為適當處理,有未依股東決定執行職務之情形,故若有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可以將董事長解任,並選任新的董事長,也可向舊董事長請求損害賠償,或追究其他刑事上的責任。至於撤換董事長的程序為何?可請求之賠償為何?可追究之刑事責任為何?需依個案之情況再給予建議,本所已有多次處理股東間糾紛及經營權爭奪之經驗,您可與本所聯繫協助。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請與本所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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