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集團中某一單位私自新增附屬條款要求供應商簽訂
上面卻沒有該集團簽訂代表公司名稱及相關負責人
可以認定是原合約的附屬條款嗎?
A:
您好:
依您所述,原合約是否訂有得以事後增加附屬條款的相關約定?若有,則應依原合約之約定進行附屬條款之簽訂,方得認定係屬原合約之一部份。而該附屬條款既屬契約約定,則依民法之規定,應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到一致方能生效,也就是說,貴司與原合約之簽署單位即該集團簽訂代表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均須用印簽署,或是有相關證明得以證明雙方已有一致之共識,該條款始生效力。如您所述,集團中某一單位私自新增附屬條款要求供應商簽訂,上面並無該集團簽訂代表公司名稱及相關負責人,難以認定係原合約之附屬條款,該單位是否有要求您簽署附屬條款之權利,亦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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