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35% ,乙35% ,丙30% ,合夥開餐廳,甲方為獨立營登負責人,三人私下有簽訂合夥契約書,目前理念不合,乙想轉讓出資額給甲,已明確告知三方,甲,乙合夥人之間轉讓以及轉讓金額,還需要經過丙同意嗎?如果甲,乙兩方實在不想跟丙繼續合夥,是否可以直接拆夥清算?
A:
您好:
有關所詢涉及合夥退夥
依據民法第683條規定:「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依據民法第692條規定:「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依台端所述,三方合作方式較似單純民法合夥方式,依據民法第683條規定,合夥人間轉讓股分,並無須得其他合夥人之同意,故甲乙雙方間轉讓部分無須得丙方之同意。
如甲乙丙三人確定不再繼續合夥,亦可採取三人全體同意後解散合夥關係之方式處理。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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