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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製作倒閉出版社的樂譜販售


曾OO 發問於 2022-07-21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1. 想請問我們公司有一個計畫案,想要把像是倒閉的國外出版社或是作曲家已經過世50年,又或是已經近乎絕版的樂譜做重新整理改正以及改成現代的讀譜排版,完成後變成公司的出版品販賣,請問這樣可以嗎?

2.作曲家已經過世50年後我們就可以改編他的曲子給不同的樂器(他不曾寫過的樂器),然後出版販售嗎?

感謝回答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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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因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條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外國人民之著作,於我國境內也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惟由於著作權法係採「屬地主義」,故著作是否受侵害等情事,須依受侵權行為當地之法律認定,因此,著作如是在我國發生侵害之情事,自須適用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

如貴公司係欲就外國人民之著作(樂譜)為重製、改作、散布,應向各該著作之代理商、版權公司或個別著作人洽取授權,方屬合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2年10月29日電子郵件1021029c函釋可資參照)

而如該出版社業已倒閉,亦建議應查明著作財產權之最終歸屬,經合法授權後方為重製、改作、散布,較為妥適。

至於關於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問題,建議貴公司得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第106條以下之規定,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

著作若已超過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包括表示著作人姓名、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而外國著作,在我國領域內之保護期間仍應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計算。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9年5月7日電子郵件1090507b函釋、104年11月19日電子郵件1041119函釋可資參照)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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