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以下規定:
1、 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2、 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3、 經濟部55年8月31日商19825號函釋「查董事與公司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係屬委任關係,依照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董事辭職並不需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為生效要件。」
二、依照以上之規定,您要辭去負責人(也就是辭去董事和董事長職務),可以隨時辭去,不用經過任何人同意。
三、您可考慮之作法為,寄存證信函表明辭職之意思。至於存證信函之內容如何寫?信函要寄給誰?程序細節為何?本所已有多次操作之經驗,您可與本所聯繫協助。
四、另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係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除非有法定的特殊情形,股份轉讓不用任何其他人同意。至於保密協議,既為協議,就要雙方同意,若您不同意就無需簽署。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請與本所聯繫,謝謝。
A:
您好,
一、公司與董事間屬於委任關係 ,依民法規定,委任關係之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因此,您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且無須經股東同意。
二、依公司法規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得自由轉讓。因此,您可以自由轉讓股份,無須經股東同意。
三、另補充,假設您與公司有私自以契約約定股份轉讓限制 (例如董事欲轉讓股份者,須全體股東同意),那麼此種情形,您依契約將會受到此股份轉讓約定之拘束,進而,若有違反則屬違約問題。
四、至於,股東們要求您簽署保密協議,先不論保密條款實質上合理性,公司本來就可以基於董事之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義務 ,要求董事負保密義務。不過股東們要求您簽署保密協議,否則不予退股,此係二事,要求相互綑綁並無法律上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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