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因上游廠商出錯貨,導致我公司無法如期交貨給客戶,以至客戶取消訂單,造成我公司損失,請問是否可向上游廠商求償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及第227條之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
如果公司對於所述情形能加以舉證證明,確有因上游廠商出錯貨,導致產生損失時,公司可依法向廠商主張損害賠償之求償行為。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一、關於您提出的問題,以下您得向上游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一)依民法第227條第一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依您所述,上游廠商因出錯貨而導致您沒有收到預期之商品,造成您本因契約履行可得到之利益受有損害,即上游廠商給付之數量或品質不符。
(二)關於給付遲延,依同法第232條:「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您的公司與客戶之買賣契約應訂有交貨期限,縱上游廠商事後欲補出正確貨品,亦無法彌補您的客戶已取消訂單之事實,事後出貨已無意義,故您得直接拒絕上游廠商遲來之給付,並請求賠償因出錯貨而生之損害。
(三)依同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依您所述,上游廠商出錯貨,而導致您無法如期交貨給客戶,由於您與客戶間之買賣契約應屬已定之計劃,卻因而使您無法獲得交貨後之報酬,故上游廠商需賠償之。
二、您亦得向上游廠商主張解除契約,並返還該出錯貨之商品及向對方請求返還當初給付之價金
(一)依同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二)依上開所述,您公司與客戶之買賣契約應訂有交貨期限,因此上游廠商非於一定時期出貨,將使您不能達其買賣契約之目的,故您得直接向上游廠商主張解除契約,並返還出錯貨之商品,同時上游廠商須返還給付之價金。
(三)應注意的是,依同法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即使您解除契約,仍不影響您依上述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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