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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債務分配


彭OO 發問於 2022-07-15 | 高雄 | 製造業

Q: 請教一下
我司因營運不佳,現況需結束營業,公司現況處於負債情況,負債是怎麼由誰來承擔,因我是現任總經理早期有購買10%股份,因董事長將股份分配40%給我,好讓我好接管,股份40%是沒有金錢上的購買,但由於公司現處於負債中,又要結束營業,我需要負起那40%的債務嗎?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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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我國目前是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為多數。當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原則上都只負擔有限責任,也就是以公司資產為限,不用負擔無限責任,因此公司負責人原則上是不用負責公司債務,此即「有限責任」之概念。如果要公司負責人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必須有法律行為或其他法律規定,例如: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以個人名義擔任「連帶保證人」,或者是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應與公司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負連帶賠償之責,抑或者是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導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公司法第99條第2項、第154條第2項)。
如您所述,您係公司總經理及股東,但未說明公司組織為何,推定應屬「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而依前開規定,可知除非您有擔任公司連帶保證人,或是有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使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才需要負責公司債務,原則上,公司債務即由公司資產負擔,與您無涉,你並無負起40%債務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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