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這幾天在網路上查詢到我司(工程行號)的名稱被親戚拿去打廣告及接案,且將各地方廣告聯絡人電話改成他的,公司地址也改成他的居住地。
google查詢他將行號改為有限公司做廣告,但實際上並未有其公司登記(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查詢後沒有),請問他擅自利用他人公司接案是否已違法,非負責人卻以負責人名義接案,且他勢必無法開立發票,我司應該如何處理較佳?
A:
您好:
一、本題您所經營之商號如為著名商號或公司名稱,被他人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生混淆,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二)、本題您所經營之工程行號之商號名稱,如果已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號名稱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屬「著名」表徵。如其他事業將他人之著名之商號或公司名稱,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或服務混淆,則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而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在104年修法後已無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但事業仍可循民事法律途徑(例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規定,除去侵害,或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他事業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部分: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號民事判決:「…倘事業為競爭之目的,雖未使用他人之表徵,或使用他人之表徵未致混淆,但有攀附他人商譽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情事,而具有商業倫理可非難性,有加以禁止之必要者,仍應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現行法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論處。」
(二)、本題您所經營之商號名稱,被他人拿去打廣告及接案,且將廣告聯絡人改成他人的電話(例如在網站搜尋打您所經營商號之關鍵字,所顯示皆為他人的電話,而非您的電話等),以及您所經營之商號對外以「○○有限公司」名義,實際亦未依公司法辦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並以負責人名義接案等情,此舉可能構成基於競爭目的,使用他人表徵,致生混淆,或攀附他人商譽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競爭秩序及商業倫理,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情事」,則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號民事判決),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得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主管機關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三)、他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部分,事業可以書面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進行調查是否違反上開規定,及是否依法裁罰。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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