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刑法第185-4條之規定,可知肇事逃逸罪客觀要件須具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以及未留在現場,缺一不可,依您所述,該貨車駕駛係撞毀店家招牌,並無人受傷,則貨車駕駛撞毀招牌後開車離去之行為,並不成立肇事逃逸罪。而就該貨車駕駛撞毀招牌一事,店家可依循民事途徑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暫列該車牌號碼之車主為被告,再請法院向監理所查明該車牌號碼之車輛登記資料,以確認被告年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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