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個人有在台灣申請一個商標已經核准,目前有使用於商品上,此商標大陸地區有人註冊並使用於商品上(比我早申請,但非著名廠牌),現有人從大陸進口此商品並公開在台灣販賣,我想要告他侵權並求償,
1.可以告嗎?
2.請問律師費用大約多少?
A:
您好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所以,商標在大陸地區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我國,有侵害到您的商標權之虞。
依商標法第95條第1項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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