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本票有期限的限制嗎?
如果本票到期卻未給付時,可以做什麼樣動作追回?
提告有期限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應於本票到期日起算三年內向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則依發票日起算。若超過請求權時效,則債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參考法條: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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