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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


林OO 發問於 2022-07-1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要問販售一番賞/抽抽樂的獎賞
買家喊單後,並希望使用貨到付款
但是我貨到了之後,已經寄出給他一次過,可是對方沒有取貨付款
對方告知我說他的確還要這項物品,因此我再次寄出
請問,如果本次他還是沒有取貨,是否有哪個法條保障賣家呢?

補充:
物品總價值:NTD 2420
對方疑似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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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及第8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規定。
依我國立法意旨係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保障優先於交易安全,因此,如果對方與您的交易未經其父母同意,雙方間的交易在法律上就不算成立。再者,因為他也還沒有取貨,所以也未獲得利益,因此,恐很難有特別保障賣家的規定可資適用。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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