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84年1月5日台84勞動2字第122067號函釋:「勞工於工作前準備與事後整理及受拘束待命時間,均屬工作時間。」
二、本題除表定的工作時間外,勞工另於工作前的準備時間,需提早10分鐘開店,以及工作事後整理時間,需於表定時間外多10分鐘時間收店,依上開勞委會函釋見解,仍屬工作時間。因為與工作密不可分之工作前準備及事後整理之工作,皆屬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自屬工作時間。
三、相關司法實務見解可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另『勞工於工作前準備與事後整理及受拘束待命時間,均屬工作時間』此有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659號判決可憑。…。」
四、以上內容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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