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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提前10分鐘打卡不計費


李OO 發問於 2022-07-08 | 屏東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想請教上班打卡一事,關於公司當初規定上班時間為11:30~22:00下班,本身是做服飾業需提早開店(上班打11:20~下班22:00的卡),可公司卻說提前開店(11:20)、收店(21:50)的10分鐘是不計算錢的,請問公司共計20分鐘不計費這樣是合理的嗎?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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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84年1月5日台84勞動2字第122067號函釋:「勞工於工作前準備與事後整理及受拘束待命時間,均屬工作時間。」

二、本題除表定的工作時間外,勞工另於工作前的準備時間,需提早10分鐘開店,以及工作事後整理時間,需於表定時間外多10分鐘時間收店,依上開勞委會函釋見解,仍屬工作時間。因為與工作密不可分之工作前準備及事後整理之工作,皆屬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自屬工作時間。

三、相關司法實務見解可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另『勞工於工作前準備與事後整理及受拘束待命時間,均屬工作時間』此有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659號判決可憑。…。」

四、以上內容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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