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一家未上市公司工作超過五年
日前離職,公司要求買回所有技術股
(我持有部分技術股已過戶但仍由公司保管)
查看所有公司文件,其中有份”股票管理辦法”提到:
“所認購之股票或配發之配股權利,於保管期間內,需交由公司或公司指定之第三人代為保管,不得轉讓,質押或贈與他人。該期間若同仁自本公司離職,本公司得將該同仁所持有之股份或配股權利由公司或公司指定之第三人買回” “技術股之買回價格為員工離職時公司之淨值”
股票已過戶至我名下
請問我是否可要求仍持有股票,而非一定得被買回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瑛讀者您好:
假設你的股票背後轉讓章已經蓋好,而且你無法領出股票。
請問這份股票管理辦法,你簽約時是否看過並同意?
(1)如果答案是Yes,您如果拒絕轉讓,構成違約,公司得主張買回權或請求損害賠償。
(2)如果答案是No,你是否仔細查詢這份股票管理辦法(通常還包括員工認股權辦法)是否經過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
最後,你的技術股取得方式並不清楚。實務上,技術股取得有不同方式,方式不同,法律效果的認定也不同。這部分你也需要納入評估是否得拒絕公司或第三人買回。
以上意見,謹供參考。
林忠義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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